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县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文本说明及相关材料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存档、传阅等,并根据文件内容和委(室)职责,分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六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各审查机构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好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自接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退回。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回执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事项和立法权限;
(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七)违背法定程序;
(八)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段与其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和理由。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并可以转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事关本县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四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审查程序启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对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在审查结束后30日内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口头反馈。
第十五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由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在审查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由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需要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和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的,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每年年初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资料,应当于次年底移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期限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大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应当于次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运行和技术维护工作,不断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2011年8月18日孟连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