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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概况

人大简介

孟连县人大简介

孟连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1958年4月25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孟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孟连自治县正式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县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立县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和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项政治制度。伴随着全国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孟连傣族拉枯族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经历了起步、停滞、发展、不断完善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是由《宪法》规定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经历了3次演变,即:1954年宪法规定,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1975年宪法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5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宪法》的规定,孟连自治县自1958年4月召开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2021年12月,共召开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1958年至1966年,共经历了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复存在,但为了表示政权的连续性,"文化大革命"期间取代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革命委员会"也视为一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故计算为第五届)。1980年至1993年,共经历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1993年至2012年,共经历4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2013年至2021年,共经历2届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第十四届任期为4年,2013年-2016年)。现在是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1月17日在县城举行,由175名人大代表组成。孟连县人民代表大会设4个专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和民族华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按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孟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做好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审查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七)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议任免有关人事事项。

(十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二)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三)加强对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途径。

(十四)认真完成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